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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通霄鎮長徐永煌違法兼任公司監察人 監察院彈劾

  • 日期:105-04-22

苗栗縣通霄鎮鎮長徐永煌任職期間兼任協發及協鑫公司監察人,且其持有協發、協鑫、鈺豐及廣豐等4公司股份總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10%,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經營商業及投機事業禁止之規定。監察院今(22)日以9:0全數通過監察委員蔡培村及楊美鈴提案,彈劾徐永煌,全案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彈劾案文指出,徐永煌自99年3月1日至104年5月11日及同年月10日止,擔任苗栗縣通霄鎮鎮長期間,分別兼任協發及協鑫公司監察人,且持有協發、協鑫、鈺豐及廣豐公司股份總額,均超過該等公司股本總額10%,並有實際參與協發及協鑫公司經營情事。
監委表示,依據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銓敘部解釋以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相關議決書,經任為受有俸給公務員,除依法及代表官股外,自不得再擔任民營公司董事或監察人,而不論其是否實際參與經營活動,亦不問有無支領報酬或其他獲利。此外,公務員應於任公職時,立即辦理撤股(資)及撤銷公司職務登記,並降低持股比率至未超過10%,不得以「不知法律」而免除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之責任,因此,徐永煌顯已違法。
監委亦指出,公務員因不諳公務員服務法相關兼職禁止規定及解釋、函釋意旨,而屢有違反情形,政府機關人事及政風單位應加強宣導公務員服務法兼職禁止相關規定,特別是針對一就任即面臨繁瑣政務的地方民選行政首長,更應善盡提醒及促其注意之責,以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